贵州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时间:2017-05-12 01:06:14
  • 原文

 

关于印发《贵州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促进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省人事厅、信息产业厅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发 [2003]39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00六年七月十一日

 

贵州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发 [2003]39号),需对200411日起取得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计算机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实行计算机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是促使计算机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力保证。同时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为了保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信息产业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由信息产业部、人事部联合组成全国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日常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全国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机构的工作,并对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注册。省信息产业厅、人事厅联合组成贵州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省政府大院五号楼2楼),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计算机软件管理登记中心(省政府大院五号楼2楼)负责,具体承担全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并在每次证书登记结束后,及时将更新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库报全国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全国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是管理机构,省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是具体实施机构。

二、登记办法

计算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当地证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证书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

申请证书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计算机资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专业岗位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任务。

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有效

的计算机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证书登记申请表(附件一)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并按规定交纳证书登记费。证书登记费,用于办理证书登记手续以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库建设。

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公布联系方式,方便持证人员,为持证人员做好证书登记管理工作。对持证人员提交的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符合登记条件的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页上加盖证书登记专用章,并注明证书登记日期。证书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对多证书持有人员,只要其满足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证书的登记条件,将对其所有证书进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出示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4、经登记实施机构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作废其计算机资格证书,并及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受到刑事处罚。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二年以上。
  
  4、因工作中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5、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当事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销登记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三、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参加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并获得计算机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促使持证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是证书登记的必要条件。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新的知识、技术、标准和法规。具体内容按照《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执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并接受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将纳入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

继续教育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计算机资格证书持有者每次登记时,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累计数应达到180学时以上,而且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不得少于40学时。
   
持证者完成继续教育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和远程教育学习,也可以通过参加讲座、学术活动、参加信息系统技术项目建设、获得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和在省级以上学述刊物上发表相关学述论文等方式参加学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学时数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定,并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按格式(附件二)出具证明。参加其它方式的学习,持证者在证书登记时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时数由证书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审定。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生获得计算机资格证书,在申请证书登记时,在校期间可免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从毕业后的第二年算起。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计算机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五号楼2楼,联系电话:(08516858863

 

附件1: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附件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点击下载.doc

  1. 2015年下半年成绩查询通知
  2. 领取2015年上半年合格证书的通知(地址改变)
  3. 关于2017年上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4. 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5. 关于2016年下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6. 关于2016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7. 2016年下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8. 贵州大学计算机学院高级科目培训招生简章
  9. 2016年上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10. 贵州省软考办搬迁通知
  11. 2015年上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12. 2015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功举办
  13. 关于延长2015年上半年计算机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通知
  14. 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15. 2014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16. 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17. 2014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18. 2013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19. 2014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安排
  20. 2013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1. 2013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2. 201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资格考试成功举办
  23. 2013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4. 2012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25. 2012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资格考试成功举办
  26. 2012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27. 2012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8. 2012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资格考试成功举办
  29. 2012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30. 2011年下半年软考合格标准